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柏某某、柏XX、柏某等人涉嫌妨害公务一案,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柏某某的委托,指派我(张中各)担任被告人柏某某的辩护人。通过仔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和刚才的庭审调查,对案件情况有了一个全面、清楚的了解。辩护人特做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柏某某自始至终都是在化解矛盾,并没有为了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而对民警使用暴力或威胁民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当柏某某得知哥哥柏XX和蒋XX在打架时,他首先是把柏某某和蒋XX拉开,并说:“都是一个厂的不要打了”。说明柏某某是明事理的,处事很理性,并不是看见自己的亲哥哥被人打了立即就去帮忙。事实也是如此,经过柏某某和其他人的劝解,柏XX和蒋XX确实没有继续打架了。
2、民警朱XX处警问情况,柏某某认为都是老乡发生了一点小事,不用警察处理,因当时说话声音大,朱X又听不懂四川话,以为柏某某骂人了,同时想让柏某某到路边上不要在路中间挡路,朱X有用双手拉人或推人的动作,加上这时有人误以为警察是在打人,便大声喊“警察打人啦!”在酒力的作用和群众起哄的煽动下,柏某某失去理智动手打了民警朱X,继而两人扭打在一起。这时已在小店里问蒋XX情况的柏某某听到喊声出来看情况,发现柏某某和民警朱X扭打在一起,立马过去拉开,此时却发现民田治保会的队员拿了铁水管过来,柏某某下意识认为他们是要过来用铁水管打人,为了不扩大事态,当时情况下柏某某也觉得警察用铁棍打人是不对的(尽管他们可能想的只是自卫不会打人),因为这不是专用警棒,于是上前抢走铁水管符合情理。
3、柏某某听说治保会的队员打了自己的老婆,只是拉住治保会的队员问为什么要打妇女,并没有动手打那治保会的队员。
4、当柏某某看到治保会的队员已经走开,自己第二天要坐飞机出差,便开自己的面包车去购一些生活用品,并没有冲撞民警。如果按民警所说是用面包车冲撞民警的话,那么民警用身体能挡住车子的冲撞吗?现场也有上百人,没有任何证人说车子撞了民警。而且经补充侦查,证实了柏某某确实是买了第二天的飞机票。
二、柏某某、柏某、以及李某某误认为柏某某将朱X和柏某某扭打时拉开朱X(采用从后面抱住拉开方式)的行为,是在和柏某某一起殴打朱X,又因柏某某抢走了治保会队员的铁水管,因此他们供述柏某某使用了暴力殴打民警朱X是他们认识错误。这在日常生活中类似情况非常多见。比如当有人打架时,与一方打架人有亲密关系的劝架人即使是真心劝架,另一方也会误认为该劝架人是来帮忙打架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要构成此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是主观上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是使用了足以阻碍其执行职务的暴力或威胁行为。柏某某拉开扭打在一起的民警朱X,其主观上只是不希望朱X受到更大的伤害,不让事情闹大,而不是阻碍其执行职务。柏某某拿走治保会队员手中的铁水管,其主观上认为警察用铁管打人是不合法的行为而阻止,亦不是为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而进行的暴力行为。因此必须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柏某某主观上没有阻止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故意,他就不应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发时,柏某某一直穿着粉红色的衬衫,后他准备开车离开时才到其老乡王俊处换了被抓获时穿的红色T恤。而民警朱X、王X、王XX以及其他民警都证实打朱X时没有穿粉红色衬衫的男子,而是一个穿黄色衣服的男子(黄衣男子),一个穿红色T恤的男子(红衣男子),一个穿白色篮球衣的男子(白衣男子),还有灰衣男子,黑衣男子。由于当时现场人很多,大约二三百人,场面混乱,又是晚上,真正穿红衣打人的人早已经跑掉了,一些没有参与打人看热闹的人却被抓起来了。 综上,柏某某并没有参与殴打民警或治保会队员的行为,他拿走铁水管只是为了不让自己的哥哥受到民警伤害,主观上不是为了阻止民警执行公务。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见。请求合议庭查清事实,依法判柏某某无罪。
辩护人: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张中各律师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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