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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12月27日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稳定就业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稳定就业意见》明确,坚决反对就业歧视。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坚决纠正用人单位因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不予招录、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破除各种不合理限制,推动高校毕业生平等就业。
另外,意见明确,要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审理涉就业见习纠纷案件,妥善认定涉就业见习用工法律关系。对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离校的应届毕业生,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要引导用人单位推迟签约时间,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
《稳定就业意见》还明确要妥善处理涉试用期纠纷案件。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因受疫情影响不能返岗的,可以引导用人单位采取灵活的试用考察方式考核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无法采取灵活考察方式实现试用期考核目的的,无法实施考察实现试用期考核目的期间可以协商不计算在原约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通过顺延试用期变相突破法定试用期上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平台经济、新就业形态不断发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已成为基本共识,《稳定就业意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作了哪些规定?
记者注意到,《稳定就业意见》明确,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与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审慎予以认定。
另外,《稳定就业意见》规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可以结合《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保障、安全卫生保障、相应社会保障等权益。劳动者因不可抗力、见义勇为、紧急救助以及工作量或者劳动强度明显不合理等非主观因素,超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受到消费者差评,主张不能因此扣减应得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