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法机关织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凝聚法治力量托起绿色生态梦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大国之治,山河为基。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近年来,各地政法机关紧贴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全力构筑守护碧水蓝天净土的坚固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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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法治守护。天更蓝了、地更绿了、水更清了……见证着生态环境的可喜变化,千万名“生态警长”奔忙在祖国的大好河山,一支支聚焦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犯罪职责的专业执法力量整装集结,不断织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稳稳托起人民群众的绿色生态之梦。
立足新角色
将绿色发展理念嵌入公安底色
从高空俯视,坐落在宁夏中部的罗山像一座被“旱海”包围的绿岛。清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罗山警务室门前,民警例行列队点名,准备巡山。
“要记住,守在罗山脚下,我们不仅是社区民警,也是森林警长,不仅要护群众周全,还要护好罗山的一草一木。”走进罗山,社区民警王立鹤想起了刚报到时老民警叮嘱大家的话。
对于全市公安机关493名森林警长、60名河湖警长而言,“森林警长”“河湖警长”不仅是一个身份,更是沉甸甸的责任。近年来,吴忠市公安机关纵深推行“河湖、森林警长制”,明确森林、河湖执法协作机制等三个方面16项工作任务,紧紧围绕“一河三山”重点区域,对黄河吴忠段、罗山、哈巴湖、青铜峡库区等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领域,加强治安管理和执法工作。
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诞生地,浙江省公安厅搭建的“浙里净”固废倾倒预警监测的中台系统实现试运行,从“县际、市际、省际”三大控制圈,对固体废物的产废、转运、处置全过程实施闭环监管,多维立体智慧化的生态警务新模式下,“天蓝、水清、人和”的壮美画卷正徐徐展开。
刑事保护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坚实保障。从连续4年组织开展“昆仑”专项行动,再到连续3年会同生态环境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重拳整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在立足主责主业、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的同时,不断推进“生态警长”、生态联勤警务站和护航绿色发展专项行动等工作。
一抹抹“藏蓝”身影奔赴无际草原,奔赴茂密丛林,奔赴运河水道,将忠诚警魂融入祖国的山河,用担当筑就守护“绿色”的钢铁长城。
探索新机制
以双赢多赢共赢推动深层次协作
“遵化市平安城镇平三桥下沙河水面有垃圾堆积,污染了河道生态环境”。2022年初,一条来自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线索引起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
随后,遵化市检察院全面梳理河道污染物、精准定位污染点、明确污染范围,并以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当地政府立即清理河道污染物,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确保整治效果。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沙河下游连接着蓟州区于桥水库,该水库为天津市重要水源地,湖域内生存着多种国家重点保护珍禽。”遵化市检察院检察长李求军说,遵化市院打破行政区划限制,与蓟州区检察院建立了联席会议、线索移送、联动协作、联合培训等机制,为实现沙河流域生态环境全面、综合、系统治理奠定坚实基础。
公益诉讼检察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一支新生力量,主动衔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推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格局。近五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39.5万件,年均上升12.5%。
万峰湖、南四湖水域连接多省,上下游、左右岸治理不一,污染多年。最高检直接立案,四级检察院合力,助推地方政府联手共治,再现一湖碧水。最高检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制定18项检察举措,会同水利部开展专项行动,山西、河南、陕西等沿黄9省区检察机关共护黄河安澜。西藏、青海等6省区检察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合力保护雪域高原。山东、广西、海南等地检察机关开展“守护海洋”专项监督,办理海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4562件,服务海洋强国战略。
“开展公益诉讼不是单打独斗,需要不断扩大‘朋友圈’。”上海公益诉讼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说,近年来,各地政法机关努力适应“新角色”、扛起“新任务”,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持续主动作为。特别是检察机关近年来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能动履职,主动作为,跨前一步,会同其他司法、执法机关为构筑生态保护坚固屏障不断探索新机制。
人民法院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专门审判组织,落实“三合一”归口审理机制,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至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组织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批准设立南京、兰州、昆明、郑州、长春环境资源法庭……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到强,人民法院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受到世界瞩目。
“异地补植复绿”“生态修复令”“认购‘碳汇’开展替代性修复”等创新司法措施不断涌现,各地法院践行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
激发新动能
用良法善治擦亮生态文明名片
城市绿化条例、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禁牧休牧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水源地保护条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一部部着眼细节、针对性强的条例陆续出台。
自2015年11月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山西省吕梁市聚焦本地实际,通过精细化立法激发生态保护新动能,涌现出一批“小切口”生态立法的鲜活案例。
吕梁市司法局局长刘毅表示,吕梁的环境保护立法不仅同上位法呈现一定的对应和纵向深化关系,而且在内容上立足本地实际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地方化塑造”。据介绍,近年来,吕梁市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先后制定出台了10部地方性法规,全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
“真管用”是地方立法的生命线。一条条直击痛点、填补盲点、疏通堵点的法律条文厘清了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职责、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也为吕梁市推进污染防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2022年,吕梁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4.06,改善幅度位居山西省第一;优良天数319天,同比增加38天;PM2.5年均浓度下降到24微克/立方米;8条黑臭水体全部消除;查处环境违法企业729户。
放眼全国,辽宁本溪、丹东和吉林通化、白山协同立法保护浑江流域水环境;山东指导设区的市协同立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地方立法实践的触角向生态环境领域不断延伸,为在法治轨道上守护碧水蓝天净土“修好路、铺好轨”。
李翔认为,地方立法直击痛点、填补盲点、疏通堵点,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不断增强,激发了生态保护新动能。执法部门明确责任、跨区协作、综合治理、探索新机制,为破解生态保护的世界性难题提供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
“未来,政法机关要在强化协作、凝聚合力的同时,加强个案法治宣传,实现‘以点带面,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李翔说。(董凡超)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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